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保[2003]284号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水保[2003]284号
海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
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我部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基本建设的
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了《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
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
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
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
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计划与资金管理、实施管理、验收与后评
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项目属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以改善生态
环境为前提,以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一致,保证工程建设达到规划的效
益指标。
第四条 规划范围内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由项目实施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封山
禁牧的相关政策,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并确保治理成果长久发挥效益和《规划》
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在中央投资项
目建设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要求,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区群众投工参与项目建设。
第六条 项目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水土流失监测两部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
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按照限额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推行法人
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按设计组织
施工,按标准严格验收。
第七条 项目在“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
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与监督下,实行中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
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本项目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可
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
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九条 本项目可按3000万元以内投资额度将实施小流域或单项工程打捆或拆
分,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
审,报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进行技术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
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根据
有关规程编制,达到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
委审核,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
委。
海委主要负责设计深度、效益指标、投资编制依据、投资规模以及项目的排序等
的审核。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土保
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告由海委负责组织编制,水利部审
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客观原因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规模变化,其静态总投资超
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要对其变化和增加投资提出分析报告;
若超过10%(含10%),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以及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提
出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
划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中央协调小组。
第十七条 中央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
下达,减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第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建设的工程,按相应合同进行资金管理;未实行招标投标的
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给施工单位预拨一定
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建设单位验收
合格后,向专用账户所在单位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须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责任主体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和管理人员
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批复;
三、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四、工程所需劳力或承建单位已落实;
五、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
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本级配套资金;负责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监理
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自验。
第二十四条 种苗、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等单项工程,应推行招
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
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
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加强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综合示范区建设,
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须变更,属于项目调整、
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
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严格验收制度。本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年度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初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
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省级计划部门、海委和省级项
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复验以县为单位,逐条小流域进行,对各项措施按20
%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复
验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同时,抄报中央项目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和海委。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
收由海委主持,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主持。单项工程和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
后由主持单位提出验收报告,抄送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并根据规划目标要求对项目
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总体评估。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行为;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人为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六、建管机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5-10年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评估,
对项目建设的目标、措施布局、效益及管护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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