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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4]18号颁布时间:2004-02-02

     2004年2月2日 国办函[2004]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的请示》(冀政 [2001]6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中心城市。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 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 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张家口市建设成 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9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 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由中心城区(桥东、桥西 城区)和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组成的组团式用地布局结构。   要发挥张家口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 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 耕地,努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2005年,主城区实 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4.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内;到 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2.8 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0.4万人以内, 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 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厉行节 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限制地下水开采量。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 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 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以及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 括消防、人防、防洪、抗震及防止其他地质灾害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 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加强官厅水库的水环境 质量保护,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达标的企业,坚决实 行“关、停、并、转、迁”。对规划确定搬迁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扩大规模,并制订 出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和措施。要改善城市燃料结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护已 有植被,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在荒漠化地区建设绿色屏障,形成防风固 沙林网,同时进行退耕还草还林,恢复坝上草原生态系统。要组织实施好水土流失重 点防治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1世纪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点项目。要 制订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 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 重点做好沿清水河两岸地区的景观规划,加强对经三路、迎宾路和胜利路等主要干道 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张家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 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更进一步完善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项规划,强化全社会 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 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张家口市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总体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支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张家口市规划好、建设 好、管理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 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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