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8号颁布时间:2004-01-20

     2004年1月20日 国函[200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高崎办事处 更名为厦门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请示》(闽政[2000]文368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 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均为正处级),隶属厦门海关。   二、核定东渡海关人员编制155名、厦门高崎机场海关人员编制87名,均在 厦门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 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 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