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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国函[2004]1号颁布时间:2004-01-11

     2004年1月11日 国函[200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 区城关镇。   二、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 府驻城关镇。   三、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富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 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陇南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 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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