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国办函[2003]31号颁布时间:2003-04-28

     2003年4月28日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 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 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 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