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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55号颁布时间:2003-05-01

     2003年5月1日 国函[2003]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的请示》 (粤府[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以 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汕头是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粤东中心城市。汕头市的城市建 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 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汕头市 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要发挥汕头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4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 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主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一市两城、多组联片”的城市 布局,疏解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有序地发展新城区。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 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8平方公里以内。 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 12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万人以内, 建设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 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要统筹规划和 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 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 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 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 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要重点加强对近海和韩江等水体的保护,防 止对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要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在旧城区改造工作中,要保护好旧城区的地方特 色和历史风貌。加强对市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 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合理布局城市绿地系统,进一步提高绿化的特色和质量。 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 的滨海城市景观特色,使山、海、江、绿、城相互交融。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汕头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 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 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 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 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汕头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 关法规和《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汕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 汕头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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