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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国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国函[2003]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 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 区中华路。   二、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 府驻公园路。   三、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 设立的安定区。   定西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省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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