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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溃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

国清办行[1992]9号颁布时间:1992-12-18

     1992年12月18日 国清办行[1992]9号   1.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划定?   《方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是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 制单位”,“凡已实行企业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均 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包括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 内。”各单位应按照这个范围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根据财政部(89)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和财 政部(91)财文字第288号文发布的《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凡在财务 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 次财产清查登记中应按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待,不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 登记范围之内。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上述精神,对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确认, 区别对待。   在执行过程中,对以下三种情况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第一、有些事业单位名义上实行企业管理,实际上仍然是作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主办的附属营业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未真正独立,这类事业单位应列入行政事业 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二、有些事业单位已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 管理”,但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这类事业单位则应随同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不 在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   第三,有些事业单位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事业编制,又有企业法人资格,对 于这种情况,应视其是否符合上述企业管理条件,凡不符合的,应列入此次财产清查 登记范围内;凡符合的,则随同企业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2.如何对待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企业中凡是列国家事业编制,经费由国家拨款或主要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 位,应列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   第二,企业中凡是不列国家编制,经费由企业列支的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行政 事业单位财产清查范围之内,随企业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3.宗教财产是否属于清查范围?   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本身的财产和其直接管理单位的财产应 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清查登记工作。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财产,由于涉及国 家宗教政策,情况比较复杂,暂可不列入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但其中属于国 家重点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或文物管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册。   4.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提高的问题   《方案》规定:“此次财产清查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 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 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 资产进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方案》规定的标准,将低于上述标准的,调 至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固定资产起点标准原来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仍按原 标准组织清查登记。   5.对国营农场、牧场及国营林场等有些“政企合一”体制的单位如何进行财产 清查登记工作?    有些国营农场、牧场及国营林场等“政企合一”的体制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 种特殊体制。因此,应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第一、在“政企合一”体制单位中,凡属于行使政府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单位, 应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二、凡属列国家事业编制,依靠或主要依靠国家经费拨款,纳入国家预算内管 理的事业单位。应列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第三、凡属“政企合一”体制单位中,由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国家预 算管理,主要是依靠企业提供的经费维持其正常开支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财产清 查登记范围内,随企业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第四、在“政企合一”体制单位中,凡属经费主要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管理部门, 不在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应随企业的清产核资一并进行。   6.对靠挂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靠挂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财产主要依据资金来源渠道确定 其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即:凡是由国家拨付的财产以及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财产, 都在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由集体、个人投入形成的财产,不作 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7.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组织财产清查登记?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列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 之内,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8.对土地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 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是行政事业单 位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对于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由持证单位组织清 查登记。对于土地证在主管部门,而财产帐在基层单位的土地,应由持证的主管部门 组织下属单位,对土地进行清查登记。对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由 占有、使用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如果发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 理。在协商、处理未作出决定前暂不登记,待协商、处理作出决定后再登记。   依据建设部(90)第七号令,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 用权。应当维持共同使用权的土地,由共有人联合组织清查登记。   对土地的清查登记,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对土地的清查与登记,以实物量为主。重在查清单位占用国有土地的面积。 凡是无偿划拨及没有原始价值的土地,只登记面积,不登记价值量。关于建立地价制 度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有规定按规定办理。   第二、对其价值已经纳入房屋建筑物价值之内的土地,仅登记其面积,不必单独 进行价值反映。   第三、对于单独购入土地,但尚未在土地上兴建房屋建筑物的,可在登记购进土 地面积的同时。按购入价作为土地价值登记入帐。   9.对房屋建筑物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权屑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所 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为合法凭证,由持证单位组织对房屋建筑物的清查 登记工作。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房屋建筑物,由占有、 使用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如果发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90)第七号 令《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也 可以申请房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决。对此类房屋建筑物的产权纠纷, 未经协商解决、仲裁或法院裁决前暂不进行登记,待协商解决、仲裁或裁决后再行登 记。   出租、出借、投资、联营、发包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由原单位负责清查登记,使 用单位协助原单位进行清查,但不作登记。   共有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共有财产、共同清查、分别登记”的办法,由共有单 位联合组织清查,原则上按实际占用情况分别予以登记。   对于房产证在主管部门,而财产帐在基层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应由持证的主管部 门组织下属单位,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清查登记。   对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统建、出资购买,但没有获得产权的职工宿舍或办公用房, 也应列入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进行清查,并将统建出资和购房支出在统计报表 的补充材料中予以反映,但不登记在本单位房屋价值之内。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行政事业单位凡按市场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应将单位留用的 售房收入列为财产清查登记的内容;凡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国有住 房的,也应将单位留用的售房收入列为财产清查登记内容,单位固定资产帐哲不作调 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理。   对于查不到原始价值的房屋建筑物,可在征询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的意 见的基础上,比照同类房屋建筑物的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酌情合理估价入 帐;确实难以确定价值的,可只登记实物量。   10.对各级总工会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各级总工会的财产清查工作,原则上按《方案》的要求进行。清查之后,凡由国 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财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财产,应作国有财产进行登记。由工 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财产不进行登记。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补助、工会企事业 收益及其它收入形成的工会资产,暂不作为国有财产登记,可做“待界定财产”登记 处理。对其它群众团体的财产清查登记,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11.对主办单位名义上已划给下属企业,实际仍由主办单位使用的财产如何进 行清查登记?   对主办单位名义上已划给下属企业使用的财产,仍列为此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进行清查,并由主办单位进行登记。但需要指出的是,主办单位因某种原因在所举办 的第三产业工商注册时,只在名义上将一部分财产划给下属企业,实际上这部分财产 仍由主办单位使用的行为是不规范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 的国资法规发[1992]71号文《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 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 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 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 面合同或协议载明。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 用权可以无偿转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规范。   15.对文物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 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 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28条:“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帐: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 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 估价入帐”的规定办理。   13.对图书如何计价登记?   对于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图书,凡是以人民币标价的,以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 记。不是以人民币标价的,以及没有标价的,只登记实物量,不作价值量的反映。   14、对无形资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遵循以下原则:   凡单位帐务上设有“无形资产”帐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按帐户上所反映的内容 及价值量进行清查登记;存在无形资产,而没有设“无形资产”帐户进行核算和反映 的,只进行无形资产内容的记载、登记,可不估价入帐。但在无形资产产权出让时, 应核算和反映其价值量。   15.对馈赠财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馈赠财产的清查登记范围由接受单位的性质而定,凡属于全民所有制行政事业单 位接受馈赠的财产都应列入这次财产清查登记范围之内,由接受单位负责清查登记。   对于有价的馈赠财产,应按帐面价值进行登记;对于无法确定价值量的馈赠财产, 则按实物量进行登记,各单位应将馈赠财产列出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管理。   16.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财产 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凡属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 清查登记。上报时,只在价值总量上予以反映,不进行实物数量的登记。   17.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如何界定?   我国农村乡(镇)一级过去长期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政府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在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和“既要 保障国家利益,也要保障集体利益”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所有权界定。   第一、乡(镇)政府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凡属依法取得的、由财 政拨款和国家各种物质投入及各种收入形成的、接受无偿捐赠形成的财产,均属国家 财产,应予清查登记。   第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其经费来源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国 家仅给予少量补助(一般称为民办公助)的事业单位财产,不列入国家财产清查登记 范围内。   第三,对于乡(镇)政府利用集资方式集中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形成 的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依据地方法规进行无偿集资,用于兴建公益事业的, 应视同所有权的让渡,列入国家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凡规定所集资金应于归还的。 其资金仍为集体性质,对这些资金形成的财产要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在帐表上按集资 的数额以负债形式反映。   第四、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财产,要持慎重态度,不必匆忙界定。可作“待界定 财产”登记处理。   18.对查不到原始价值的设备如何组织估价工作?   对于查不到原始价值而需作价入帐的设备,采取估价法不采取评估法,即由行政 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办事机构,组织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必要时 可邀请其它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原则上按同类设备购进年代的原始价值。结合 使用期的损耗状况,酌情合理估价入账;也可按同类设备的现行购置价,结合新旧程 度以及技术进步所造成的无形损耗,酌情合理估价入帐。   19.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如何确认?   在《方案》中,我们设计了确认书这种形式,对财产清查登记结果进行确认,主 要是考虎将确认程序规范化。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审批手续比较繁锁,条块矛盾比较 突出,所以决定不再采用确认书的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演查登记结果进行确认, 而按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第一、对财产清查登记中清理出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报损,原则上按照豺 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带批处理,并按审批处理结果进行 帐务调整。   第二、对行政哑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和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由同级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批复后生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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