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国函[2003]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
(环发[200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
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05年底前,草海黑臭得到
消除,外海水质恶化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在平水年景条件下,草海和外海高锰酸盐指
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的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在2000年的基
础上削减20%以上。
二、《计划》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滇池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
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
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
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
组织实施。
三、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将滇池
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
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
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对食品、医药、轻纺和化工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
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
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
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
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镇污
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监督。
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
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请农业都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组织。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
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请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和
监督。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请交通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
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
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
监督。进一步发挥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云南省人民政府落实好
《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
步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云南省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
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
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
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