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118号颁布时间:2002-12-23
2002年12月23日 国函[2002]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
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求批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
示》(环发[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
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到2005年底前,在80%水量保证率条件下,主要出
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湖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水质
标准,总磷、总氮年平均浓度分别比1999年下降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
1999年削减10%——30%。
二、《计划》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巢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
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
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
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
组织实施。
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将巢湖
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
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
治水污染的需要,实施截污、减排、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制浆造纸、酿
造、制革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
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
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
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面源污
染治理、生态环境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
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城市节水工作的实
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生态用水以
及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
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
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巢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
监督。督促安徽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
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
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
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
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
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
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巢湖流域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