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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2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民发[2004]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 部队政治部:   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 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 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 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 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 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 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 加20分投档。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 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 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 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 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 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 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 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十、本办法由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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