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社函[1994]274号颁布时间:1994-11-10

     1994年11月10日 民社函[1994]274号 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进出口商会工作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和进出口商会的实际 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进出口商会在我国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 现对进出口商会的会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每个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标准最低为4000元,最高不超过35000元。   各进出口商会应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 审定程序仍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 知》(民社函[1994]23号)精神办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