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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反映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主要技术特征等基 本信息的载体,用以指导医疗器械的正确安装、调试和使用等,直接关系到使用医疗 器械的安全有效。目前,我国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较为严重 的问题。如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擅自更改说明书内容;内外标识不一致等。不仅影 响正确使用,甚至误导使用者,形成安全隐患。为此,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 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 使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得到规范,以保证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的 安全有效。   二、检查品种和范围   (一)检查品种: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血糖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 (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中频电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二)检查范围:全面检查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总代理商; 有重点地抽查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2004年8月1日后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 的规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   (二)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中规定的一致;   (三)说明书标明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产品商品名称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 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 规定。   四、检查标准   具体检查时请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通用部分(见附件1) 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见附件2)所列内容结合进 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省级药监部门要充分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加强组 织领导,结合本辖区实际,可适当增加检查品种范围,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计 划;落实责任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查处到位。参加专项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特别要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了解需检查产品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检 查内容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和以下要求作出处理:   1.在生产企业发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违反规定的,应按《医疗器 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在经营、使用单位发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违反规定的,应责成 其及时与产品的生产企业联系,限期予以纠正;同时,应加强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督促经营、使用单位健全制度,把好进货验收关。   3.对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中发现无产品注册证等违反规定的,应严格 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   检查过程中,各级药监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对违反规定的非本辖区内企 业生产的产品,应及时移送其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调查处理。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30日前。各省级药监部门根据我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 际,制定具体检查计划予以实施,并抄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省级药监部门按计划全面开展医疗 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期间,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分组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9月30日后。各省级药监部门完成专项检查的书面总结材料。 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解决措施、建议、“医疗器械说明 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等,于10月30日前一并 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通用部分)(略)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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