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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65号颁布时间:2003-05-22

     2003年5月22日 国食药监市[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令颁发,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是药品、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各省 (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组织 学习、培训,并适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程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 时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程序》制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级药监部 门依据《程序》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抓紧落实。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吊销许可证 和批准证明文件的管辖分工和实施程序,基层药品监督部门向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上报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时,应当将违法事实、调查的主要 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建议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意见 一并报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责成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 直接组织调查。   四、各级药监部门在贯彻和实施《程序》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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