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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15号颁布时间:2002-11-13

     2002年11月13日 国药监安[20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经营的管理,确保医疗需求,我局下发了《关于对麻醉药品经 营单位验收调整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对本辖区的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 了验收调整,经我局审核,现将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通过验收调整,有力地促进了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软件和硬件建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 意识和服务意识,为方便和满足医疗需求奠定了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本辖区的麻醉药品经营监管工 作,巩固此次验收调整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麻醉药品经营体制改革。在严格监管的 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改变以往为医疗机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及三级麻醉药品 经营企业指定麻醉药品供应企业的做法,由医疗机构和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自主选择麻 醉药品供应企业。   要对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年 检制度及不良记录档案制度。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 的麻醉药品经营监管实施方案。   在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难以确保及时供应麻醉药品,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不 方便的地区,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适当设置三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麻醉药品经营监管实施方案和批准 设置的三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均须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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