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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号颁布时间:2005-07-26

     2005年7月26日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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