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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颁布时间:2005-05-20

     2005年5月20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 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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