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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91号颁布时间:2005-04-30

     2005年4月30日 卫办医发[20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万名医师支援农村 卫生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 “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以下简 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执行方案。各项目省(区、市)应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执行方案, 并于2005年5月18日前上报至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 (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经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执行。执行方案除 《通知》中要求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本地项目执行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联系方式、 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名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要求等内容。   二、签订责任书。卫生部与各项目省(区、市)人民政府将于5月底签订责任书。 请根据《通知》附件2:“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责任书文本,提前做好 准备工作。   三、各项目省(区、市)应将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于每月30日前 上报至部项目办公室。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迹和情况可随时上报。东部省 (市)也应将有关情况上报。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新闻媒体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发挥健康报驻地记者的 作用,搞好项目实施进展的动态宣传工作。   项目办公室联系人:   卫生部医政司 贾丹丹 高学成   联系电话:010-68792203 010-68792022   传真:010-687925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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