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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阶段性评估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164号颁布时间:2003-06-26

     2003年6月26日 卫疾控发[2003]164号   国务院下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 《规划》)已实施两年,按照《规划》中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要不定期 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为检查《全国结核病防治 规划(2001-2010年)》执行情况,促进各级政府做好结核病控制工作,及 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 政部决定对《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 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计委和财政部门配合,共同组 织评估工作,评估与项目督导相结合。   二、评估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以自查为主,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抽样的方法对地 (市)、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并将结果以报告形式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将联合组织评估组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三、具体时间安排为:2003年7月至10月进行省内评估,2003年11 月进行国家评估。 附件:《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阶段性评估方案   一、目的   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促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 -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计委、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 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时间安排   (一)6月份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阶段性评 估方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文件,部署评估工作。   (二)7-10月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自评并逐级进行抽查与评估, 10月底上报评估报告。   (三)11月份国家评估团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评估。   (四)门月份对全国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五)2004年1月召开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暨评估总结大会。   四、评估内容   (一)政府职责。   1.规划》及《规划》实施计划的制定   2.领导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3.部门参与与配合   4.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与队伍的建设。   1.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设立情况   2.结防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三)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办法   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下,按照时间进度完成检查和评估工作。   省、地、县各级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应的阶段性评估调查表进行自查,调查表 1-5为省、地、县共同填写,表6-8为省级和地(市)级填写,表9-11为县 级填写。各级将自查结果填人评估表格后,用统一的软件输人计算机。然后由省级组 织进行抽查验收和评估,省级抽查部分地市,并对每个抽查的地(市)随机抽查 1-2个县(区),抽查结果也输人相应计算机软件上报。最后由国家评估团随机抽 查和验收。   国家评估随机抽查方法和比例:被抽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为必查单位;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查2个地(市)级和其所辖的2个县(区)级。(省、 地、县各级阶段性评估调查表附后) 附件:阶段性评估调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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