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法规库 >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2号颁布时间:2005-03-13

     2005年3月13日 卫办疾控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进展,如期实现规划的各项目标,提高肺结核病人 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是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我国绝大多数结核病人分布于农 村地区,为加强农村地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督导治疗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广 大乡、村医生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为规范上述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卫 生部、财政部下发的《2004年肺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执行,我部制定了 《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      为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激励乡、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切实落 实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措施,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以下简称报病奖 和督导管理费)。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的设立   (一)报病奖。   报病奖是指乡、村医生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经县级结核病 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向 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奖励性补助。   (二)督导管理费。   督导管理费是指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 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工作,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后,向乡、村 医生所发放的工作补助。   二、发放标准   (一)标准制定。   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发放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补 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2004年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1、报病奖补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确诊 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每例病人安排10元报病奖补助。   2、督导管理费补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 对初治涂阳、重症涂阴、复治涂阳、初治涂阴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安 排督导管理费补助。   (1)按每例初治涂阳或重症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00 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6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 作补助20元;   (2)按每例复治涂阳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20元,原则上, 村级督导医生补助8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   (3)按每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60元,原则上, 村级督导医生补助4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1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10元。   三、2004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一)报病奖。   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少数民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 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辽宁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县。   (二)督导管理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补助经费)。   四、经费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 [2004]24号)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省级卫生、财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发放办法。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要与完成工 作任务和质量挂钩。   (四)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 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负责具体发放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由省级卫生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报病奖: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报病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将经费拨付至乡镇 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工作,并做好发放记录(见附表1)。   2、督导管理费: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病人治疗管理情况,按照疾病类别对应的 补助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见附表2,3和4)。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补助费用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经费的落 实及使用情况。   五、各地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具体实施 办法,报我部疾病控制司备案。 附1:报病奖发放表(略) 附2:村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略) 附3:乡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略) 附4:县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