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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淮河流域灾后重建和治淮工程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89号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国土资发[2003]389号 安徽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后,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了要抓紧搞好淮河流域 治理和灾后重建的重大决策,并专门召开了治淮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讲话, 对治淮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对当前工作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四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 理工作,为淮河流域灾后重建和加快治淮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和优质的服务。现将有关 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移民迁建和治理工程用地   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基础。沿淮各省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开展对淮河流域土地资源调查,摸清土地资源现状以及洪水淹没范 围、淹没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的原则,依法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淮河流域治理规 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包括用地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的衔接。把移民迁建和治理 工程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修编规划完成之前,因移民迁建 和治理工程确需用地又未纳入规划的,可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 调整,并依法报批,确保移民迁建和治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采取措施,保障移民迁建和治理工程建设的供地   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治淮工作的部署,根据移民迁建和治理工程建设的实际进 展情况,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证移 民迁建和治理工程建设用地。   对于抢险救灾和水毁应急工程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办理。属于整个村庄搬迁、恢复生产投资建厂或其他非居住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 耕地的,经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报 国务院批准。沿淮四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救灾安置用地报批要有专人负责,对 遇到的问题要尽快帮助协调解决。对治理工程重大项目,要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及时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工作。   (三)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认真及时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是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 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灾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沿淮四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抢险救灾用地和治淮工程用地,有关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抓紧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做好被征地 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对于移民建房和生产用地,无论是通过土地调整置换,还是通 过给予土地补偿解决的,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及时做 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稳定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为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创造条件   由于移民建镇和防洪工程建设占用、水灾损毁等,沿淮一些地区耕地面积减少幅 度较大,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灾区土地整理复垦。一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工作,在充分 调查了解灾毁土地面积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灾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把灾后土地整理 复垦纳入当地规划,认真组织落实。二是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灾区土地开发整理 复垦的投入。治淮工程占用耕地的,要按当地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专款用于土地 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安排,要向灾区倾斜,给予重点支 持。   (五)严格执法,防止乱占滥用土地   沿淮四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灾后重建和治淮工程建 设用地的管理。对确需的用地应给予积极保障。严禁弄虚作假,借机“搭车”多占乱 占耕地。在用地报批时,属治淮工程的项目,需出具水利部门的项目确认文件;属生 产自救的生产性项目,需出具发展与改革部门的确认文件;属房屋灾毁重建的项目, 需出具民政部门的确认文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和治淮工程用 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促进淮河流域灾后 重建和治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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