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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08号颁布时间:2003-04-10

     2003年4月10日 国土资发[200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 [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附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 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 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 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 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 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 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 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 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预审   规划编制完成后,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完善,形成预审稿,报部规划司。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 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预审会议,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   规划司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汇总,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规划预审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各15份,省(区、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份,规划图件2份。   (二)报批   1.申报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 送审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各10份,规划图件2份。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会审成员单位审查。   2.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审查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规划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司。   3.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 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   原则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意见,认真修改完 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暂缓批准的,将规划退回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省(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会审会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4.批复   规划司根据会审会的决定,拟定批复文件,报部领导审签后下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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