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47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国土资发[20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
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
绘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国家在国土资源领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
国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
年计划纲要》及有关重点专项规划和《国土资源“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规划》以2000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目标期。《规划》的范围未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一、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
(一)主要成就
1.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九五”期间,国家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
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布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资源和环境保
护的办法,建立、完善并执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矿业权管理、矿山生
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管理等制度,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加大,为国土资源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基础调查评价成绩显著。完成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查清了全国土地的
类型、数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开展了土地变更调查,基本掌握了土地利用变
化、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及西部地区坡耕地分布等情况。完成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区域
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40万平方公里农田和300多个城市的供水水文
地质勘查,“西北地下水资源特别计划”取得重大突破。编制了全国环境地质图系和
分省地质灾害图,完成了25个省(区、市)的环境地质调查和18片国土综合开发
重点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以及长江、黄河等13条大江大河沿岸、重要交通干线、
重要城市的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评价。完成了160万平方公里1/50-1/100
万海洋地质调查和一系列海洋环境调查。
3.资源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积极开展土地
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生态退耕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2000年生态退耕76.3
万公顷,促进了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总体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得到加强,全国矿山企业持证率达到97.7
6%,矿业秩序实现全面好转,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矿山“三废”
治理率不断提高。出现了一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成效显著的典型矿山。建立地质遗迹
自然保护区86处和海洋自然保护区59处,使一批珍贵的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及海
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4.国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取得进展。开展了对全国66个大、特大
城市土地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基本形成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了20738个
地下水监测点,控制面积100万平方公里。开展了重点地区地质灾害定期、定点监
测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群防群测工作,在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建成了地面沉降专业监
测网,成功地预报了多处突发性地质灾害。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公众的减灾防灾
意识明显提高。
5.地质灾害防治取得实效。实施了200多项地质灾害勘查项目和100多处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特别是对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
体和黄腊石滑坡灾害实施整治,取得了很好的减灾效益,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
平。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1.土地退化,耕地质量下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6700万公顷,其中耕地
的水土流失面积45.4万公顷;荒漠化土地面积26200万公顷,沙化的耕地面
积已达256万公顷;耕地质量下降,发生盐渍化的耕地超过800万公顷。许多地
区土地利用过度,人地矛盾突出。
2.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采矿活动破坏的土地面积达400万公顷,平均每
年增加近2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矿山开发中的“三废”污染严重,
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乡镇和个体采矿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薄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
作几乎是空白;矿山开发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矿区水均衡系统破坏十分普遍;300多
个矿业城镇和大中型矿山中,许多正在经历艰难的产业转轨时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任务艰巨。
3.地质灾害不断加剧。我国每年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十
余万处,死亡人数千人以上;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过度,引发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
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每年高达270亿元以上。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危
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4.地质遗迹保护力度不够。地质地貌景观遭受破坏现象严重,部分具有重要价
值的地质遗迹面临毁灭的危险。有些地方走私、倒卖重要古生物化石的现象严重,许
多重要古生物化石遭到毁坏。
5.海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近海资源开发过度与不足并存,无度、无序
现象仍很严重,赤潮发生次数增加,面积扩大;海域污损事件频发,环境灾害不断,
污染日趋突出,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破坏,严重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和渔业生产。
二、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关于“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
好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国战略,坚持“在保护中开
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
系,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积极推进国土资
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和国土综合整治,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和
海洋生态环境,为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兼顾生态环境”的原则。处理好农用地、经济
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之间的关系,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
保护。
2.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统筹兼顾,突
出重点,优先抓好对全国有广泛影响的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
全面开展。
3.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
际情况,注重实效,开展预防和治理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突出创新,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应用新技术、
新方法、新理论,改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
5.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
宏观调控,严格依法管理,落实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责任,让污染者负责治理,破坏者
负责恢复。
(三)规划目标
“十五”期间,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稳
步推进国土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和海洋生态
环境,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耕地总量减少和质量退化的趋势得到控制。耕地面积不低于12800万公顷,
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086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保持在83.5%,耕地的水
土流失及荒漠化面积总量不再增加。
--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矿山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面积达到100万公顷,其中增加耕地30万公顷以上。
--西部重点缺水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潜力评价基本完成,重要城市和经济区的
地下水污染现状初步查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群测群防体系初步建立,人为诱发地
质灾害日益严重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重要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建立50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
园。
--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海岸带综合整治工作得到加强,良性循环的
海洋生态系统初步形成。
--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初步建立。逐步建立完善土地利用和土地资源环
境动态监测体系、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和矿
山生态环境监测。
三、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一)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综合调查评价与监测
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摸清全国需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
土地数量和改变用途的方向,重点调查西部地区大于15度坡耕地,特别是大于25
度陡坡耕地的数量和分布;调查工矿损毁地、自然灾害损毁地、交通水利废弃地等各
类损毁废弃地和北方地区草地开垦的数量和分布,及可复垦为耕地的潜力,为实现耕
地保护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依据。
开展长江经济带的工程地质条件及洪涝灾害形成的地质背景调查,为长江边岸综
合整治和城镇建设提供服务。开展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上游源区生态环境、中游岩
土侵蚀、下游河道稳定性等的综合调查。开展环京津地区、东南沿海经济区、环渤海
经济区、东北经济区、干旱半干旱地区荒漠化环境地质调查。开展西南石山岩溶地区
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调查评价。加强青藏铁路、南水北调和西气东输等国家重大工
程建设前期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
山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提供基础资料。
查清全国地质遗迹的分布状况,重点是西部地区具有开发前景的地质地貌景观资
源,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后备生态旅游基地。
开展海岸带生态环境调查,重点调查评价滩涂等资源,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
提供依据。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摸清生物种类、生态结构,建立数据库,
为我国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提供基础资料。
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与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切实加强
国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工作。
(二)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调整和优化国土资
源利用结构,提高集约化利用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资源不合理利用产生的生态破坏
和环境污染。
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
制建设用地总量,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强化重点区域
的耕地保护,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和生态建设用地。
根据工业区、城镇密集区、专业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不同的土地需求,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控制煤炭开采总量,发展洁净煤
技术,提高优质煤和洁净煤比重。加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煤层
气。研究开发天然气水合物等新型能源矿产,积极开拓新的资源及应用领域,优化资
源利用结构。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现模结构,严禁大矿小开、乱来滥挖、破坏性开采矿
产资源,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采用积
极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提高采选回收率,提高对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
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适度控制近海捕捞,压缩传统
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严格限制滨海采砂。
(三)生态退耕与基本农田保护
以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搞好生态退耕。大江大河两岸及其他生态脆弱地
区的陡坡耕地要尽快全部退耕,对陡坡耕地和过度开垦、围垦的地区要有计划、有步
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对缓坡耕地,要积极采用“坡改梯”和改进耕作技术,
减少水土流失。积极开展防沙治沙。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取土、建房、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
田的行为。对国家建设重大项目必须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按质按量予以补允基本农
田保护区划定后,要严格依法监管,稳定面积,提高质量。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小
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注重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决不允
许出现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努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必须研
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
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
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
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大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快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
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
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五)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按照大流域和地下水系统开展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加强西北鄂
尔多斯、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准噶尔、柴达木盆地和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勘
查评价,结合重要缺水城市、重点农业开发区及严重干旱地区,特别是北方严重干旱
缺水地区的需要,开展地下水勘查和开发利用示范。
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科学、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励行节约,优
水优用,防治污染。缓解因地下水开采而引起的地面沉降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优化和
完善地下水监测网,实施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监测。建立严格的
地下水保护制度,圈定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防止和遏制地下水污染。西北地区以加
强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为重点,促进全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规划及联合调控,合
理利用水资源,减轻土地盐渍化,减缓土地沙漠化。西南石山岩溶地区以地下暗河水
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为重点,促进岩溶水的有效利用。
(六)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
开展700个地质灾害严重县(市)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
实施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示范区预警、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测和预防,建立
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
展对重要城市、居民集中点、重要交通干线和流域生态等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地质灾
害的勘查与治理,研究和推广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治理新技术,提高减灾防灾的效
率和水平。
集中抢救性保护遭受破坏的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和观赏价值的重要地质遗迹,制定
地质遗迹评估标准,建设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地质公园。东北、华北和东
南地区重点建设火山地质地貌地质公园和古生物化石保护区;西南地区重点建设岩溶
地貌地质景观保护区和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西北地区重点建设高山峡谷风蚀雅丹地
貌和硅化木林地质地貌自然保护区,华东及东部沿海地区重点建设海蚀地貌生态地质
公园。
(七)海洋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和增建一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特别是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
在完善重点海岸防护建设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生物措施和工程防护相结合的海岸
防护工程体系,保障沿海大城市等重点岸段的安全保障,满足沿海经济建设和海岸带
开发利用的环境要求。
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和海上污染源排放,积极推行排海污水集中处理和离岸排放,
将海区污染防治与沿海陆域,尤其是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加强近岸重点海域
的污染防治,整治滩涂养殖废水对沿海海域的污染,建立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
度和海上重大污染事件处理与清污系统。
不断充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体系,对重大海洋灾害事
件进行及时可靠的预报,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海洋环境公报,为海洋环
境管理和污染源治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四、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十五”期间,重点实施以下七项工程,带动和推进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
护工作全面开展。
(一)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加快开展矿区损毁土地复垦、恢复利用和绿化,矿区污水、废水的综合治理和控
制排放,废石、矸石、矿渣、尾矿等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矿山开发造成的滑
坡、泥石流、边坡失稳、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
境问题的预防、监测和治理,使矿区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不断改善矿山及用围地区的
生态环境。
以黄淮海平原煤矿塌陷区、黄土高原煤炭及化工和有色金属基地、西南冶金和化
工及有色金属基地、小秦岭地区金矿开采区、大小兴安岭地区金矿和煤炭开发基地等
地区的老矿山废弃地为重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组织编制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专项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渤海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工程
结合辽河、海河和黄河的水污染治理,重点开展渤海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严格
控制陆源污染物人海排放总量,初步遏制渤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海岸带管理,
建设生态农业和沿海防护林,推进城市绿化工程。加强海域使用制度建设和海洋功能
区划工作,保持科学有效的用海秩序,防治海上采油、船舶和近海养殖污染。
(三)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工程
在现有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测调查和地
质环境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包括各种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的覆盖全国的资源与生
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及时跟踪监测资源与生态环境变化状况及生态退耕等情况,获
取实时监测信息,掌握各种资源组合特征及生态环境的背景,提高监测数据的采集、
分析质量和速度,提高监测效率。建立各类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形成结
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及
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综合集成、分析预测以及共享与发布。建立各类监测数据管理
和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信息系统和具有决策支持功能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为实现资
源合理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信息支持。
(四)重点地区土地整理和国土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在重要经济带和生态问题严重的区域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
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实施村庄缩并、搬迁、归并地块及综合建设
农田道路、沟渠等工程,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水土流失,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西部地区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结合流域综合治理、丘陵山地保护
治理、节水农业和中低产田改造,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工程。结合国家退耕还林、
还草工程,建设高效、节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利用系统。
选择一些典型地区和城市,开展国土规划与国土综合整治的试点工作,为全面启
动国土综合整治提供经验。
(五)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建立全国地质灾害监测网站和预警分析系统,建立群发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
防体系,对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进行重点治理与生态保护示范工程建设。
开展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群测群防示范。重点选择陕西关中、四川、云南、
江西和福建丘陵山地等典型地质灾害多发区,开展监测预警与群测群防示范。
开展长江三峡库区监测预警示范。采取群测群防体系和专业体系相结合,运用计
算机网络技术,对地质灾害进行实时监控与预警,为编制与实施减灾防灾预案提供决
策支持。对库区60处以上的地质灾害点建立自动监测网点,对库区3500多处地
质灾害点建立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网点。
开展重点城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示范。在重庆、兰州和宜宾等地质灾
害危害严重的城市建立地质灾害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对严重危害城市发展的重大地质
灾害,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示范。建立重庆、宜宾等城市综合防灾和减
灾的管理和决策体系。
(六)西北地区地下水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以塔里木盆地、准噶尔盆地、柴达木盆地和河西走廊地区为重点,实施专项工作
计划。在水土资源潜力与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在流域上下游统筹兼顾、
地下水与地表水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方案。重点是结合盐碱地改良,合理开发中游农灌区地下水,减少地表水引灌量,控
制区域地下水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无效蒸发量,增加下游河道的地表径流量,
遏制下游区域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解决部分地区土地盐渍化和荒漠化问题。利用山
前凹陷带巨大天然地下水库,增强水资源调蓄能力。对深层承压水进行适度开采与保
护。
(七)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保护工程
建设30个具有重大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类地质公园,把地质遗迹保护和地
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保护和开发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搞好整体规划,建立地质公园
评估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20个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重要
地质剖面等地质公园,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建成文化教育、科普教育的基地。
五、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把国土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
强领导。确立国土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的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
境保护规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规划目标任
务的实现。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监督检查生态建设与环
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行政
建立综合协调、统一监督、分部门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国土
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复垦规定》的修订和
《土地整理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等的制定工作;推进《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等立
法进程,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国土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
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强化依法行政,对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
(三)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
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土整治费、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都应把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
鼓励利用信贷和社会资金开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优惠政策,谁退耕,谁
造林种草,谁经营,谁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
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和鼓励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及受益单位开展矿山生态环境
恢复与土地复垦。对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争取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加大
资金投入。对新矿山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力度,并逐步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
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建立稳定的投资保障机制。对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防治按照地方政府投入和受威
胁者分担的原则开展工程项目,危害严重的。国家可给予一定补助;对人为活动诱发
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负责治理。采用中央、地方政府投入、保护区自筹和国内外捐助
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
(四)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推进国际合作
把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增加
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的生态
建设和环境保护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国土资源利用率。加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
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环境监测等领
域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推广,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产业
化,积极引导企业投资于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均比较显著的项目。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各种宣传媒介,结合“地球日”、“土地日”和全民普法,大力宣传我国国
土资源的基本国情、政策法规,增强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
观念。加强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国土综合整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全
社会的减灾防灾科技水平。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圳。进一步加强新
闻舆论监督,表彰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使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成
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