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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颁布时间:2004-10-18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 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经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 印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三类人员”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 请材料一并报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 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 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 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 报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 工现场进行抽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四十五个工作日。评审或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十五、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 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 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六、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 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 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 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 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 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 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增加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籍技术人员国籍证明;    2-6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 申请人颁发、送达《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 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 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 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 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 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 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 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 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 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直辖市、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一 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 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 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 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 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 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 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 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 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 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 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 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 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 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 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初始注册的条件如下:    1、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超过三年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估价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 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被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 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00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名);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资格互认证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还需提供机构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托管其档案证明,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 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附相应的电子文 档);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二、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甲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由建设部实施。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不少于40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4人,中级12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6台,全站仪10台,水准仪4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2台,手持测距仪15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 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 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 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 料交接单》。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决定。    3、送出。将初审决定书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三、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尚未实施)    待实施前公布其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   二十四、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自治区建设 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 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 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24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14   二十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 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身 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 料;    9、企业近3年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 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 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17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02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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