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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3]196号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建人教[2003]1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40号)。今年八月,党中央、 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通知要 求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促进就 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 任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上来。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具体体现,要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改革,促进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岗位   经济发展是就业和再就业的前提和基础。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增 长,对就业和再就业具有很大的拉动作用。建设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吸纳劳动 力的重要行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时俱进,深 化改革,加快建设行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建设行业的优势,积极 开发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重点是开发面向社区居民服务 生活和公共管理的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努力安置 下岗失业人员。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促进再就业工作的 重要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的特点,对下岗失业 人员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 技能鉴定等多方面提供服务。对国家明确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在进行技能培训的同 时,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岗位证书制度结合起来,既要防止重复培训,增加 培训费用,又要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岗资格问题。   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同时,还要做好在岗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 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 时也是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设行业农民工 队伍素质的实际。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充分利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开展适合农民工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给农民工提供优惠条件,帮助其取得岗位资格 证书。要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社会知识的培训, 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   四、完善服务,加强管理,保证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办实事的高度,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满腔热情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要结合当地建设 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要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 简化手续。严禁借机乱收费的行为,发现有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好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再就业者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 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造有 利条件。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涉及部门多。党中央、国 务院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保证已经出台的 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出发,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责任体系下,明 确责任,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 策落实到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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