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建规[2003]157号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建规[2003]15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鄂政文[2003]1号)
收悉。修订后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规划》)
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全省城镇发展要以武汉、襄樊
和宜昌三个城市区域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整体实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要以城镇发展轴为纽带,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集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
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
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9%左右,城镇人口达3650万左右,建设用地
总量控制在3660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控制全省总人口增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城市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流动
人口增加的需要。省域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制定要符合《规划》要求。各类
开发区用地要纳入城市用地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保护耕地。
三、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市、县城镇发展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要发
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联系和合作,实现区域资源和设施共享。要明
确调控措施,加强对城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要认真组
织落实《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四、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分类引导,重点抓好中心镇
规划建设。武汉、襄樊和宜昌周围的小城镇,要积极利用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
人口和产业集聚规模。在小城镇的发展建设中要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逐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小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规模适度,避免分散建
设,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高效、完
善、安全的水利、交通、能源、信息和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系统。要建设协调发展
的综合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水路以及民用机场等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避免
重复建设。主要城市的运输系统建设应与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考虑,保证各种
交通运输方式快速、高效衔接。要特别注意加强区域性防灾和流域防洪设施建设,重
视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水源保护。
六、加强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保护。要依据《规划》提出的全省及省域各城
市大气、水体、声环境保护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
护目标,对省内各地区,特别是长江沿岸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中下游、
清江和府澴河等流域,要加强河湖水系的综合治理,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做好水污染
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要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和风景名胜资源。搞好区域和城市环境绿化。要抓紧
做好省级历史保护建筑、保护街区的普查和认定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风
貌特色的保护。
《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你省要依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完善
《规划》,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规划》实施。
《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结合,引导全省城镇合理布
局,增强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要求,加强对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报我部备案。驻省各单位、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内各级人民政府都
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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