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 建综函[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在这次防治“非典”中的实际情况,我部近日向国务院减轻企
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请示,建议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列入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范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5月26日以“国
减负函[2003]1号”文复函我部,明确“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
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将《关于城市公共
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国减负函
[2003]1号)转发你们,并望向当地政府及时汇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附件: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
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