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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78号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建城函[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创建园林城 市活动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 居环境。经研究决定,我部今年将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    一、复查范围    2001年以前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区)。    二、复查方式    1.2003年5月1日以前,各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准备复查材 料,将命名以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报省、自治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建设部提出复查申请。    2.2003年5月30日前,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 民政府组织对国家园林城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报建设部的材 料详见附件。    3.2006年6月1日以后,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统一组织遥感测试;对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情况 书面汇报和遥感测试结果进行复查。    三、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保留“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 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    四、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区)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 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要研究制定严格的制度和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巩固 和发展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长期性和先进性。各城市要注重 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杜绝虚报、瞒报、 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建立自律、督查、监督 制度和约束机制,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附件:申报复查材料    1.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园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 市所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    2.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的评审意 见;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等有关资料);    5.城市公园、游园建设与管理情况的说明(各类公园、游园、居住区公园的建 设管理、科研等有关资料);    6.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投融资情况等 有关资料);    7.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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