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0日 劳社部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
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
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
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小额贷
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二、切实保障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
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
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
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
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
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
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
提供见习岗位。要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
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
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
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
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的基础上,重
点强化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收集适合
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要积
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
库。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
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
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
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
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
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
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
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吸引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结合起来,积极选聘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和社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
伍建设,并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好薪酬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
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
政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