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人电明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党政
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
规定,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布职位,采取公
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不得搞内部招考、系统招考,更不得不
经考试违规进入。
二、各地各部门在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时,要面向社会,公平竞
争,依照条件择优录用,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符合报考规定的社会在职人员应当一视
同仁,不得再提出限制性条件。
三、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用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
处理好有关人员录用后的户口迁移、毕业生派遣等政策衔接问题,确保考试录用工作
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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