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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支配使用权属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106号颁布时间:1997-11-13

     1997年11月13日 劳办发[1997]106号   你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支配使用权属问题 的请示》[粤劳薪函(1997)338号]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差额的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 部发(1997)46号]精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 资与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应由合资(合作)企业用于该企业按规定支付中方职工的 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的补充。   二、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或住房等费 用仍由中方投资单位支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按中方投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支 付的数额,从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的差额中扣除,支付给中方投资 部门。   三、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是由中方投资单位以劳 务形式派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14条的规定,按中方投资单位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双方的劳务合同执行。   四、关于“两重合同”的问题,根据目前情况不宜采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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