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5号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
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
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
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i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
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
维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
恶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替尔谋
宁Tiamulin、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Nirginiamycin)纳入供港动物及其产品药
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为了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
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将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
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在
“7+19”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18种药物纳
入管理范畴。
二、各供港动物养殖场(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下同)
要加强对药物的管理,严禁在养殖场使用、存放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对
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种药物的使用,要严格遵照药物停药期、用量和用药方法的规
定。
三、各供港动物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用动
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内地和
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各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对添加限用药物的饲
料要科学地把握添加剂量和停止饲喂的时间,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药物、
饲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在充分掌握各养殖场药物使用情况的
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药物残留检测监测工作。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和掌握国家
有关兽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密切跟踪本地区供港产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加强对本地
区出口企业的监督。
六、驻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两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两地
主管部门、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反馈内地供港澳商品的卫生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违反规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加工厂和出口企业,国家质检
总局和商务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供澳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控制和监测,参照本公告执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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