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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47号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桂地税发[2001]147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原上报要求提高广告费用 扣除标准的,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我局不再一一行文批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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