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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151号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桂国税发[1997]151号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 检查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涉外税 务管理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今年的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这次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目的是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维护税法 的统一完整和严肃性,保证新的涉外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巩固和完善新税制,树立 良好的涉外税务形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今年的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把 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确保我区今年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 地分管涉外税收业务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及时、周密地布置,涉外(税政)科、股须 积极组织落实,征管、法规、稽查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检查的内容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61号文(自治区国税局1997年6月3 日以桂国税发[1997]134号转发)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 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   三、检查的方法   这次涉外税收执法检查,采取各级国税机关自查、上级国税机关抽查验收的方法 进行。自查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边查边纠,并及时进行自查总结。自 查工作结束后,上级国税机关须组织力量对所属国税机关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抽查面不能少于20%。同时,抽调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市涉外分 局各一人配合自治区国税局涉外处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自治 区检查组的组成及重点检查内容另行通知。   四、检查时间   7月20日前为各地、市、县的自查阶段;7月21-8月20日为重点检查及 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9月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检查要求   1、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的检查书面汇报材料及自治区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情况 书面报告务于1997年9月6日前送达自治区国税局涉外处。   2、书面汇报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和检查方法、检查对象,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处理意见、纠正情况,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执法行为的建议等。书面报告必须附 有具体的情况和详实的数据资料。   3、这次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应结合当前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检查清算和外 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 的补充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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