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5号颁布时间:1996-01-11
1996年1月11日 桂国税发[1996]15号
各地、市、县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本厂防伪专用品使用具体管理制度,堵塞
漏洞,确保防伪专用品的安全。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障国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防伪专用纸和专用荧光油墨。
二、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计划统一购入,按季供应。各普
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应根据本地区的发票印制量,于当年10月底前制订下年度购买
防伪专用品计划,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统一定购供应。
三、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领购防伪专用品,并将被指定人的姓
名、性别、联系电话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凭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发给的《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手册》及供货批条到指定地点领购防伪专用品。
四、防伪专用品的保管
1、防伪专用品必须设置专门仓库贮存,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放。
2、防伪专用品仓库应由专人保管。
3、防伪专用品仓库要制定一整套严格的保安及收发制度,设立收发货明细帐。
防伪专用品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清点验收,出库时要核实领货人身份,清点请领数量
后方予发货。
五、防伪专用品的使用
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严格执行普通发票生产施工单登记手续,从生产施工
单的下达到防伪专用品的领发、防伪纸的裁切、印刷成品装订完工交库等各道工序都
要有交接手续,凡上道工序不签章的下道工序不得进行生产。
六、废品处理
每批发票印刷完毕,仓库保管员必须将各道工序交回的空油墨缸及废纸进行帐务
处理,由监管的国家税务局(电脑普通发票印刷厂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管、普通发
票定点印刷厂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监管)查核发票施工单后,对废品进行销毁,并
在普通发票完工单的印后处理情况栏签注意见。
七、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应于每季终了后10天内按要求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报送防伪专用品使用情况(表式附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略)。
八、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应制定本厂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报所属地(市)
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九、罚则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发票定点印刷厂资格。有下面所列两
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因工作不负责,保管不当造成防伪专用品短少丢失的。
2、转借、转让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印制发票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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