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2日 桂国税函发[1996]1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
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涉
外企业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工作。
二、各地涉外企业在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请及时向区国税同报告,以便集中研究解决。
三、涉外企业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
由各地自行印制、发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