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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70号颁布时间:2001-11-22

     2001年11月22日 桂国税发[2001]37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现将执行《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规定》,充分认识到涉税案件移送在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力度中的作用和意义, 相互监督,做好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追诉标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 成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税务 机关可以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后移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检查中途移送。   三、移送涉税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税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税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审批表》、《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及物品清单》。 《涉税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机构调查认定的事实、 证据和处理建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情况和听证情况,审理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 适用法律及税务行政处理结果(未作税务行政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其他。《涉税 犯罪案件移送书》、《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批表》的要求见附件。   四、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要求   (一)构成重大税务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稽查部门作 出《税务案件审理报告》,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下辖的稽查分局 检查的案件,统一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报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对移送材料,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审理委员 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就案件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提出 意见,形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稽查部门根据审理委员会的《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意见书》,作出税务行政处理。需移送公安机关的税务案件,由稽查局(分局) 根据案卷材料和审理委员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涉税犯罪案件调 查报告》、《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批表》、《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涉税犯 罪案件移送材料及物品清单》,报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 人审批后办理,并向审理委员会回复执行结果。   (二)尚未构成重大税务案件,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的,稽查部门对税务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后,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日内,作出《涉税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批表》、《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及物品清单》,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连同案卷材料报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地 级市国家税务局下辖的稽查分局检查的案件,统一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由市国家 税务局稻查局报市国家税务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下同)。   (三)涉税犯罪案件在检查中途需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稽查部门应将涉税的违 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作出《涉税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税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审批表》、《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及物品清单》, 连同案卷材料移交稽查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审理后,经本部门领导审批,连同案卷材 料报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县以上国家税 务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不批准移送的,应将案卷材料退回稽查部门继续 检查。   五、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 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向公 安机关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退回稽查部门存 档。   六、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国家税务 局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需移送自治区公安厅查处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向自治区 公安厅移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由各地、市、县国家 税务局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七、在办理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手续时,《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案卷材料一律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并由接收单位在《送达回证》、《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及物品 清单》上签字盖章。接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应将当时情况记录,并向检察机关书面报 告。送达《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收到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与否的通知后,填写《 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台账》。   八、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 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规 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九、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上级 国税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国家税务局监察、法规部门要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法规部门要将涉税犯 罪案件移送情况列入执法检查内容。   十一、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案件稽查部门要复印一份留存, 整理归档。   十二、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案件,在案件移送后的同时将《涉税犯罪案件调查报 告》、《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一份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1.税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批表(略)    2.涉税犯罪案件移送书式样(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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