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3日 南宁银发[1999]306号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宁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
行,各地(市)计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转发你
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封闭贷款工作落到实处。从去年开办封闭贷款的实践经验
看,封闭贷款对支持亏损的外经贸企业实现扭亏增盈,摆脱困境,盘活银行不良资产
具有积极作用。今年国家也把开办封闭贷款这项工作列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
施。因此,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通知精神,切实把封闭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要简化评估、
登记、公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历
年所欠的税以及各项费用,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扣划,不得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采取
停电、停水等制裁措施。为正确核算当期成本,保证银行专户资金专款专用,税务及
电力部门须在有关收缴款凭证上注明“新”或“老”税费及水电费。
为鼓励进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出口收汇率。外汇局、外经贸主管部门定期向银行、
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通报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情况,帮助进出口企业改善经营
环境。同时,对发现有逃汇和骗汇行为的进出口企业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维护良
好的、公平的经营环境。
三、加大封闭贷款发放力度,支持亏损企业走出困境。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
并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制定对国有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对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按正常条件不能取得银行贷款,但对其中某一产品或项
目通过实施封闭运行,使其产生效益,并具有创汇能力,且归还贷款有保证的符合封
闭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实现
扭亏为盈。
银行对封闭贷款实行企业申请、银行评估、自主审核、自主放贷、封闭运行、单
独考核的方法。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外经贸企业,银行与其签订
“封闭贷款协议书”后,要对封闭贷款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特别对企业的大额
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于每季后十日前将辖
内“封闭贷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及书面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四、以“诚实、信用”的态度,积极做好封闭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工作,确保封闭
贷款的高效、安全运行。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及时向贷款银
行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财务情况,积极配合银行,外经贸等部门做好封闭运行。对符
合封闭贷款条件的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企业要单独进行核算,即:产、供、销单
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
程款专款专用。企业在销贷款回笼后,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
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所欠工资、归还
所欠税款、按期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五、认真做好封闭贷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封闭贷款的使用效益。各部
门必须严格封闭贷款的规定,严禁企业将封闭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
定,如对企业销货回笼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逃废银行债务(以人行广州
分行或当地人行公布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为准),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
收原发放的贷款,同时按有关规定对挪用贷款行为进行处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视情
节轻重,追究该企业法人代表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人民银行要加强封闭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定期向上级行反馈封闭贷款实施效果及情况。各部门在封闭贷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
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
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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