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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2]113号颁布时间:2002-03-18

     2002年3月18日 桂国税函[2002]113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市国税发[2002]33号请示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 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 167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 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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