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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524号颁布时间:2003-06-23

     2003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2003]524号 各相关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的要求,市局决定 对外国企业从我市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情况进行专 项检查。为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 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现将有关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此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检查,我市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实施此项检查工作。工作组的成员 如下:   组 长:乔家华、刘 军   副组长:张立忠、徐金强   成 员:李顺骅、余超群、何锐军、李艳芳、陆权汉、陈新宇   联合工作组下设国税检查办公室和地税检查办公室,分别设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国际税务管理处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布置、 协调、监督及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一是向 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二是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 用的。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是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我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下述所得、收入与 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从我国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或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情况。具体包括:一是对 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二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情况;三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四是代扣代缴义务 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四、工作分工   市地税局负责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海洋石油企业除外)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的 检查;市国税局负责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国、地税两局根据各自征管情况,分别对自查及重点抽查阶段的工作制定具体的 检查要求及措施。同时,国地税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特别是对国地税交叉检查的 企业,国地税应事先做好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五、总结上报   抽查工作结束后,国地税检查办公室分别统计国地税系统的检查情况,并由联合 工作组统一汇总相关检查数据及填写相关表格,联合撰写工作总结,于2003年9 月30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准备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点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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