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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272号)

深国税函[2002]272号颁布时间:2002-09-16

     2002年9月16日 深国税函[2002]272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2002年8月16日 国税函[2002]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方式过程中,未能做好充分的宣传和 引导工作,不遵循自愿和免费的原则,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为此,总局特重申如 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和辅导 工作,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向纳税人强制推行电子申报。 二、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如确需税务代理的,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 制推行税务代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过程中,严格禁止直接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也 不得通过第三方如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变相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四、为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 关脱钩的规定,检查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情况,并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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