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8日 深地税发[2003]245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我市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
保机构名单(第三批)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
照。为进一步规范对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管理,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应按适用税目
征税。
二、对申请免税的企业,有关分局经审核后报市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给予免税。
三、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以市局批准免税时间为准。
四、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我市第一、二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已以《关于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深地税发[2000]78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中科智担
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深地税发[2002]
183号)执行在案,有关分局要对上述免税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免税期满的企业
应及时恢复征税。
附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我市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
构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