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8日 深财[2003]17号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
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市地税局各分局对纳税人递交的办理固定资产过户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的申
请,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对纳税人递交的有关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印花税
的申请,应在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
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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