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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45号颁布时间:2003-04-22

     2003年4月22日 深地税发[2003]345号 各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规定》(二○○三年第2号令)转发给你们,该规定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应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 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检查分局批准后,依 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颁布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二、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前,创投企业的主管检查 分局应在相关税务检查后为其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三、创投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如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 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被投资企 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上述比例低于25%,则该被投资企业将不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待遇。 附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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