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3日 深税发[1995]52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
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执行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的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
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启用、领取由市局另行通知。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时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送主管税务征收分局。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税发[1995]213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