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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深税发[1995]521号)

深税发[1995]521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深税发[1995]52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 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执行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的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   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启用、领取由市局另行通知。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时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送主管税务征收分局。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5]213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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