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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239号)

深国税函[2002]239号颁布时间:2002-08-26

     2002年8月26日?深国税函[2002]239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第 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资源[2002]34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于下达200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 2002年7月4日?粤经贸资源[2002]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 16号)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 5号)的规定,经各市初审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后认定广州 发展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97个企业(项目)为2002年第一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环 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项目)(名单附后),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的认定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2002年 7月起对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明确享受 减免税的项目和有效年限,获认定的单位需持认定证书和省联合公布认定名单文件的原件, 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 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申报管理程序常年申报,省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组 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获认定的单位进行抽查,获认定的单位需自觉配合税务 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享受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参照上述 管理规定执行。 附表:1、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2、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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