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4日 深地税发[2002]804号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已从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各分局在对偷税、抗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中应遵循此解释来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发
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