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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804号颁布时间:2002-12-24

     2002年12月24日 深地税发[2002]804号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已从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各分局在对偷税、抗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中应遵循此解释来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发 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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