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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40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深地税发[1998]240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行政村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176号)收 悉。对于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如何计征 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暂按房 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经营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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