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1日 穗国税发[2005]5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
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纳税人有税收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的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的“应税所得率表”所
规定的标准,经研究,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57号)规定的核
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
期)由9%调整为10%-1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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