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7日 粤地税函[2004]1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式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
二、各市在2004年第3季度前,应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和本地印花
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将结果报送省局。
三、我省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